王昂与仝兆建、刘春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43号
原告王昂,男。
被告仝兆建,男。
被告刘春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昂与被告仝兆建、刘春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昂减半负担。
审判员 郑 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