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8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33号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