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9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94号
原告张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