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9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322号
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秦晓征,唐河县司法局大河屯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互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