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学习.综合
贾某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9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20号
原告贾某某,女。
被告史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立
推荐阅读:
原审起诉人段晓丽等42人诉吉林省公主岭市教育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 /
于晓方与王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王娟、王江超、王江春与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紧急避险决定行为无效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 /
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天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市东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鞠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徐学才受贿罪一审判决书
文 /
首页
刑事
民事
行政
赔偿
执行
综合
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