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与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628号
原告齐某某,女。
被告乔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