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74号
原告赵某,女。
委托代理人郑广秀,唐河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