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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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7:00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927号
原告王某甲,男。
被告王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  谷建辉
审判员  杨基石
陪审员  王 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