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章郑长秀与李俊澎、罗辉、朱文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韩建章,男。
原告郑长秀,女。
被告李俊澎,男。
被告罗辉,男。
被告朱文杰,男。
原告韩建章郑长秀与被告李俊澎、罗辉、朱文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章、郑长秀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见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建章、郑长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唐念存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