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373号
原告韩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