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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7:01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349号
原告邓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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