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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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7:01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843号
原告胡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瑞
代理审判员 常 旭
代理审判员 朱晓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