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信阳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与原审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宏远恒泰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7:02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监字第4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该站站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信阳市平桥区宏远恒泰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冀闽,该公司经理。

原审上诉人信阳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与原审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宏远恒泰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管余晶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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