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如祥与毛留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85号
原告党如祥,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新乐,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留阳,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如祥与被告毛留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如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党如祥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