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喜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379号
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喜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喜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广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