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660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广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