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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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7:06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660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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