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国与李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438号
原告刘占国,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春萍,女,1979年4月3日生,汉族。
被告李海宝,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国与被告李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占国负担。
审判长 聂全国
审判员 李 佳
审判员 杜秋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