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飞、刘少锋与杭朝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7:22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362号
原告李鹏飞,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
原告刘少锋,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杭朝灵,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飞、刘少锋与被告杭朝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鹏飞、刘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鹏飞、刘少锋负担。
审判员  陈志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