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强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98号
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益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廷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彦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强胜,系郑州市管城区强盛摩配商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强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