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德鑫与被告课堂内外杂志社、耿淑丽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83号
原告郭德鑫,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社彩,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清,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课堂内外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刘信中,系该杂志社社长。
被告耿淑丽,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鑫诉被告课堂内外杂志社、耿淑丽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鑫于2015年3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德鑫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德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德鑫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