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岳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黄建席、黄建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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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7:34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71号
原告郑州中岳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工业区铝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慧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楚聪慧,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席,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黄建永,男,住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翟沟村司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豫粮大厦。
原告郑州中岳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席、黄建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春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83元,由原告郑州中岳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平
人民陪审员  王磊刚
人民陪审员  张秋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