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明与包现伟、刘志军、郑州旭东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7号
原告王书明,男,1947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包现伟,男,1979年7月9日出生。
被告刘志军,曾用名刘运超,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郑州旭东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明诉被告包现伟、刘志军、郑州旭东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书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王书明负担。
审判员 苏中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粉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