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军与张建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7:35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65号

原告张治军,男,汉族。

被告张建峰,男,汉族。

原告张治军诉被告张建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张治军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限其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5年4月8日,原告张治军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治军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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