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与孙铁龙、张海征、尤会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
负责人:王焦生,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孙铁龙。
被执行人:张海征。
被执行人:尤会娥。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申请执行孙铁龙、张海征、尤会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92号裁决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孙铁龙、张海征、尤会娥未按期履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洛阳市伊川县,按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9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郭建平
代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