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与黄宪民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7:39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000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

负责人:范国庆,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宪民,男,汉族。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申请执行黄宪民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96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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