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伏爱申请执行杨国华追偿权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7:48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60号

申请执行人燕伏爱,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扬,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燕伏爱之女)。

被执行人杨国华,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国华的工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代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杨国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代发代发的工资1300元,扣至38425元时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助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