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兴业建材有限公司诉康国清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东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内黄县兴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学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国清,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县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黄县兴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红波
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