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叶、郭晓枫与梁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34号
原告李翠叶,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郭晓枫(曾用名郭肖风),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贵祥,男,成年,汉族。
被告梁变云,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叶、郭晓枫诉被告梁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叶、郭晓枫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翠叶、郭晓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翠叶、郭晓枫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