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双顺与刘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6号
原告张双顺,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章民,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顺诉被告刘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张双顺承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慧娟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6号
原告张双顺,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章民,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顺诉被告刘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张双顺承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