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6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