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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7:53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50号
原告秦某某,女,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常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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