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俊生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东庄镇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6号
原告耿俊生,男,1936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东庄镇营业所。
负责人徐俊敏,任主任。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俊生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东庄镇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耿俊生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俊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俊生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