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李某甲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95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甲,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