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哲与内黄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7:55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城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袁哲,男,1981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现震,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哲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水喜

审判员  邵希军

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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