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俊美诉被告陈永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1701号
原告李俊美,女,汉族,1988年1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亚东,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传,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国,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美诉被告陈永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美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李俊美承担。
审 判 长 陈梦扬
审 判 员 汪安强
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