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军利、范鲜花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12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1-269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任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孟军利,男,33岁,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范鲜花,女,32岁,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社会抚养费征收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军利、范鲜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汝计生征字第02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