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兴林、朱金山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405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堂,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毕兴林,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朱金山,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庆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兴林、朱金山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汝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