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亚芳诉杨三伟、王飞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89号
原告吕亚芳,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帅义,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三伟,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飞雁,女,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亚芳诉被告杨三伟、王飞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亚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磊
审 判 员 金根周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