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韩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15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韩某某,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韩某甲,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智亚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