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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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8:16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76号
原告郭某,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女,汉族,1991年6月6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学彬
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
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