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瑞霞诉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汝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汝行初字第4号
原告黄瑞霞,女,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高,该大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霞诉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瑞霞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瑞霞负担。
审 判 长 牛莉娜
审 判 员 张海民
人民陪审员 刘淑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