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58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