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8号
原告袁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女,1975年1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3月2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郝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