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6号
原告徐某甲,女,1985年11月14日生。
被告徐某乙,男,1982年12月13日生。
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徐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