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2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信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