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守利与被告李新桥(李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32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61号
原告李守利,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新桥(李豫龙),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守利与被告李新桥(李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李守利因提供的被告信息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守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