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36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丙午,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胡清琴,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随林,男,成年。
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以被告王随林主动履行了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