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顺与贺沛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36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陈福顺,男,汉族,1958年5月16日生。

被执行人贺沛茹,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

本院在执行陈福顺申请执行贺沛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19号

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 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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