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麦囤与易大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57号
原告师麦囤,男,汉族,1953年8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大明,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世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师麦囤诉被告易大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师麦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