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麦囤与易大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57号

原告师麦囤,男,汉族,1953年8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大明,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世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师麦囤诉被告易大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师麦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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