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2年4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昭敏,男,汉族,1960年3月3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自然



推荐阅读: